奶茶店“禁米乐M6 M6米乐塑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业动态     |      2022-11-19 22:27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象山辖区范围内7家奶茶店在销售饮品时,向顾客提供禁止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存在环境污染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5月6日,该院向桂林市象山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塘乡人民政府、南门街道办事处、象山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对7家奶茶店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予以整治;2.加大对辖区内餐饮店、奶茶店销售饮品时禁止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绿色消费,践行绿色生活方式;3.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凝聚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塑料污染治理。

  上述部门均在两个月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并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复函,该院对涉案的奶茶店、餐饮店开展了“回头看”工作,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得到扼制,未出现反弹现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要求,2020年底餐饮行业应当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为保护生态环境、助推“禁塑令”在辖区实施,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辖区范围内7家奶茶店在销售饮品时,向顾客提供禁止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因不可降解,使用后易形成大量塑料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2021年2月24日,该院立即决定立案审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刚性,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开展助推“禁塑令”实施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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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点带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第一时间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禁塑令”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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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已发现的奶茶店、餐饮店违规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该院于2021年5月6日向桂林市象山生态环境局等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涉案奶茶店、餐饮店提供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组织“开展塑料污染治理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奶茶店、餐饮店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三)注重引导强化成效,第一时间开展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确保“禁塑令”长效实施

  主动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密切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治理整改奶茶店、餐饮店塑料污染的同时,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措施,确保“禁塑令”长效实施。如主动教育商家遵守“禁塑令”相关规定,向商家、消费者和广大市民发放“禁塑”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开展“禁塑”案例宣传,引导公众绿色消费,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将“禁塑令”引向深处。

  (一)提升“禁塑令”法律实施的效率和效果,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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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律落地有声,让行政监管到位,是检察机关开展“禁塑令”专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动力和目标。在第一时间发出“奶茶店”一次性塑料吸管检察建议,助推职能部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行动”,不仅仅是在就案办案,而是在推进“禁塑令”法律实施的效率、效果等方面均取得了成效,有力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守护美好生活”的强烈期待,实现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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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向多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既能从各职能层面督促行政机关对奶茶店、餐饮店的日常监督管理,也能促进各部门协同合作,从检察机关单方履职演变为多方共识共建,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助力法治赋能,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