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坚持以“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的目标要求,强基础、守底线、防风险、保安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市场突出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取得积极成效。现公布10起违法典型案例。
常熟某服装商行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服装鞋帽,无法提供某品牌鞋子的商标授权证明;将一款实际生产厂家为“上海梦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羽绒服和另一款无厂名厂址等标签标识的裤子虚假宣传为知名品牌代工厂生产;此外,某款“男士羽绒马甲”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侵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7月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张家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且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许可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8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6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城区某生态水产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大闸蟹期间,将从江苏省建湖县购进的非阳澄湖大闸蟹宣传成阳澄湖大闸蟹,共计直播带货场次22场,销售非阳澄湖大闸蟹227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25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平台内店铺的排名,接受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刷单服务,当事人共刷单86笔,刷单金额合计为187611.67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7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店销售矫姿带产品,产品标题、页面等宣传“强力矫正驼背”“三周还原好身姿”“航空纳米高碳材质”“坚持1-2个月有明显矫正效果”等内容,但涉案三款产品生产商经营范围为运动护具,不含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依据。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2年12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常熟某食品店通过微信购进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通过线下门店和微信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且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材料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按售价计算,库存的63种483盒(瓶)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6784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太仓某工业品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主页展示的产品列表中显示有“武警救援头盔”“钢制军用油桶”“军用迷彩套壶”“单层军用床”“军官物品柜”等文字表述和相关图片信息,却无法提供生产厂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军工企业或军方委托的民企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电商平台内销售的“某进口橄榄油纯正750ml烹饪炒菜食用油”在海关报关单上的名称为“混合油橄榄果渣油”,仅在商品详情页面中用非常模糊的字体印有“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其它页面没有任何混合油橄榄果渣油的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9月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3.0版清单》中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9000元的行政处罚。
常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某知名品牌网店推广奶茶产品,为维持长久业务往来、增加接到推广任务的机会,分3次向该品牌公司的运营助理给予回扣并取得对应推广服务费20169.373元的业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30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姑苏区某甜品饮料店在未取得热食类和冷食类制售项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外卖平台销售“火鸡面”“柠檬去骨鸡爪”等热食和冷菜,违法销售金额共计11839.53元,且变更经营事项未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2年10月20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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